原创作者:李宇嘉
微信公众号:李宇嘉地产笔记
最近“贵州公交坠湖事故”,让自管公房进入视线。笔者无意探讨事件和自管公房之间的关联性,一切以事实和通报为准。很多人不知道,居然有这一类型房屋。简单讲,自管公房就是国企、机关或事业单位出资建立,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。尽管划入公房,但它并非是保障房,与我们熟知的公租房、廉租房并无瓜葛(少数城市开始将其与保障房并轨运行)。
本质上,当下的自管公房,就是上世纪90年代“房改”以后,福利分房的尾巴。“房改”前,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分配的福利房,就是主要的住房形态,城镇职工以较低的租金承租这类房子。随着“房改”推进,福利住房全面退出,福利房纷纷以“房改房”上市的形式,廉价卖给了承租人,也就是所谓的“绿转红”,从只有租赁权的福利房转为个人产权的商品房。
据老一辈的人说,当时只要出几千块钱,就可以拿到产权了。但是,并不是每个承租人,都有经济能力支付这几千块钱,或者觉得,一直租下去也是比较好的选择。没有实现房改上市的这些房子,产权仍属于政府或企业,承租人具有长期租赁权。为实现房改平稳过渡,考虑到多数承租人经济困难,房改后也要重建保障房制度,就容忍了这个福利住房制度的残留。
照理讲,当原承租人死亡或离婚,家庭现有成员不再符合承租直管公房的权利,理应退出。但在承租人的意念里,这个房子是企业分给我的(或我父亲),我在这里住了几十年了。同时。这类房子租金极其低廉,每平米每月仅3-5元,远低于市场租金。而在拆迁时,主要补偿对象是租户。逐渐地,长期租赁权异化为永久租赁权,承租人甚至认为,房子是我的。
于是,就出现了拒缴租金的现象,很多承租人以经济状况不佳、当时的房改政策有问题等,拒绝缴纳租金。常见的口头禅就是,“这是我的房子,为什么要缴租金”。同时,由于这些房子多位于老城区,有交通便利和配套完善(比如教育)的优势,加上租金又非常低,就出现了非法转租获利、多头占房、等待拆迁补贴等现象。近年来,由于地价和房价上涨,补偿成本相对低,拆迁补偿时也往往基于“买单开路”的心态,也就默认了承租人的诉求。
很多地方的房改就是一部急就章,很多自管公房项目本身建房手续不全,企业转制过程中,出现资产存量不实、权证与实物台账不符,部分承租人借机将房屋占为己有。本质上讲,自管公房是福利分房的残留,本应随着房改结束,住房保障补位而顺延过来。不外乎,就是通过市场或保障两轨来解决,或者沿用房改房上市形式转为商品房,或者承租人退出后纳入住房保障。
但是,由于自管公房是福利房时代企业“办理社会”的产物,加上分配、管理有随意性,计划色彩、干预色彩浓重,造成了“有空子钻”的普遍心态。同时,有的地方将其视为包袱的心态下,管理上不重视,而地产繁荣和旧城拆迁兴起,巨大的经济价值下,又能通过楼市买单来解决问题。这一示范效应下,带来了坏的激励,即承租人拒绝缴租、非法转租、待拆迁补偿。
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,其中第一、二条就已经明确了拆迁补偿的范围——房屋所有权人。对于承租人,仅限于附属设施补助、二次装修补助、临时安置补助及搬迁签约奖励等,这就是当事人72542.94元补偿的来历。有人认为,这个补偿太低了。从买房角度看,确实低了,但从租房补偿的角度看,可能是合理的。自管公房承租是历史形成的,在拆迁补偿时,其福利的特性应得到认可。承租人有支付能力,选择“先房改再拆迁”的模式,没有支付能力的,顺延纳入住房保障体系,规则要明确并贯之。除此以外,还要堵住因管理漏洞带来的坏的激励、钻空子心态,导致规则台面下的不公,及对规模的漠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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